当前位置:首页 >> 新闻资讯 >> 行业资讯 >> 正文
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?商砼企业被拖欠工程款!法院:“履行困难”并非“履行不能”
来源:中国混凝土网 添加人:service4 添加时间:2022-9-23

新冠肺炎疫情牵动每个人
对社会生产、人民生活造成的影响不可忽视
很多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
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

案件情况

2019年8月,昌吉某商砼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《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》,约定商砼公司向建设公司施工的公寓项目提供混凝土,双方按月结算。如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,自应付价款之日起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,向商砼公司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。合同签订后,商砼公司按约定向建设公司提供混凝土,后经双方结算,供应混凝土价款共计170万余元。但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,经商砼公司多次索要未果,遂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,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欠付货款,并按照月利率5‰承担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。

法院判决

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,构成违约,应按合同约定,承担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按照双方约定,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,故应当以欠付货款为基准,按月利率5‰承担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。判决后,建设公司认为受疫情影响,公司处于停工状态,未支付货款系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,故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,提出上诉。

二审中,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释法,告知建设公司作为市场主体,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,均应依法诚信经营,信守合同,任何一方如果违约必会为自身的违约行为付出代价。并且商砼公司已经自行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了酌减,疫情之下,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影响,建设公司不能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,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。在法官的积极引导下,建设公司自愿撤回上诉,且该案现已经自动履行。

相关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
法官说法

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,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导致无法交付,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。但本案系金钱给付义务,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,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。